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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赋税和徭役
1。宋代的赋税宋代的赋税,沿用唐朝中期以来的两税制,即夏、秋二税。但宋代二税已不同于合租、庸、调为一的唐两税,而是专指田税。二税以外,另有身丁税、各种杂税和徭役。
(1)身丁税男子二十岁为丁,六十岁为老。二十至六十岁的男子,都要交纳身丁钱(或粟、绢)。佃客编入户籍作客户,也要和主户一样交纳身丁钱。但这种身丁税只在南方地区实行,税额各地也不相同。
(2)田税(二税)
北宋田税,法令规定是向土地所有者按土地的数量好坏收税,每年夏、秋各收税一次,又叫夏税秋苗.秋税,是指每年秋收后按亩征收粮食。
北方各地,大致是中等田每亩收获一石,输官税一斗。江南、福建等地,亩税三斗。宋代秋税往往不按实际产量抽税,而按亩定额征税,因各地农业生产情况不同,所以税额也有较大的差异。夏税收钱,或折成绸、绢、绵、布、麦缴纳,在夏季田、蚕成熟时征收。税额依上、中、下田的等第按亩规定,但各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别。
夏秋二税的税额,仅是规定的起码标准。在实际征收时,宋朝还以所谓支移、折变的办法加重盘剥。支移,指借口边境粮草需要,命令河北、河东、陕西各路的秋税,由纳税户运送到边地交纳,丰收地区的秋税,运到歉收地区交纳,以有余补不足,移此输彼,移近输远,故称支移.如果不愿或不能负担奔走远路的劳苦,就要再多交一笔支移脚钱。折变是官府对夏税规定的现钱和绸、绵、布、麦等各种定额,根据物价状况,借口临时需要,任意折换,加重剥削,如以绢折钱,再以钱折麦。
折变时官府随意抬高和压低价格。官府和商人、地主串通一气,借折变贪污谋利,交税的农民遭到沉重的压榨。
(3)官庄租赋官庄田地招佃客耕种,由官府收地租,称公田之赋.官田无人交二税,官府往往又把二税加到官庄佃客头上,即所谓重复取赋.佃客受到双重剥削。
(4)杂变五代十国时期,各割据国巧立名目,设置多种苛捐杂税,敲剥财物。宋统一后,这些苛捐杂税全部被承袭下来,统称之为杂变,又叫沿纳.杂变比五代时的杂税,更要苛刻。如南唐时,允许人私下造酒,交曲钱,又以官盐折换百姓的绸绢、粮米,而宋则禁止私人造酒,不再支散官盐,但原纳曲钱、绸、绢和粮米的人还要照旧额交纳。杂变包括蚕盐钱、牛皮钱、蒿钱、农器钱、鞋钱等多种名目。除了规定的杂变以外,宋朝还以进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