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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甲宜匿乙。不当坐。”9
相较于法家思想的严格的规则,不讲人情,结果责任原则,“亲亲相匿则体现了对人性的关爱”。在儒家看来,亲情是人性的首要之义,亲人之间的爱是人间最朴素的情感,基于这种爱的而为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宽容和鼓励。儒家的这种思想对于刚刚建立的汉代封建统治王朝的统治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安抚在秦代受尽酷刑的民众的强有力的工具。“只有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法律,才能获得本质上的合理,使公众起对法的信仰。”10
从以上的两个原则上看,“春秋决狱”有助于刑罚的减轻,利于缓和社会阶级矛盾。“根据史料的记载,汉代以“春秋决狱”者,都务从宽恕。”11从全部的“春秋决狱”来看,除了侵犯到皇权,其余的案件,都是从轻处罚的。这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的矛盾,正如何敝所说:“以宽和为政,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12
“春秋决狱”推动了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原心定罪”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来定罪量刑。“原心定罪”虽然是以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做为断案的客观依据,但却注意到了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比之单纯地甚至是盲目地依律定罪,要好得多,这对整个中国的封建法制的刑罚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汉初时,因法律大多承袭了秦代的酷法致使汉律的许多规定不符合统治者和民众普遍要求轻刑的愿望。“春秋决狱”正是“利用了儒家的“仁爱”思想来消除汉律的残酷”。13“原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作为“春秋决狱”的两个重要的原则对与整个封建法律制度的影响深远,甚至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还有所体现。对于“春秋决狱”的研究,有助于更加深刻的了解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春秋决狱”在“引礼入律”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改造和完善才能达到其最大的社会功效,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代的法律改革显得十分突出。“引礼入律”是封建社会初期开始的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造法律活动,其过程之长延及盛唐之时,其影响之大延至明清时期,并且构筑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体系,铸造了中华法系之生命精神。而这一进程的真正起始就是汉初兴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