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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郎偷眼看杜中宵,沉默了一会,才小声道:“不是我们不来报官,委实是告不得。”

“怎么告不得?数条人命,如此惊天大案,你们以为瞒得住吗?”

贝二郎道:“官人是做官的人,道理应该比小的明白。我们这些庄客是奴,马蒙是主,天下岂有奴仆告主的道理?以奴告主,先就要吃官司!”

杜中宵道:“哪个告诉你的这些胡言乱语!你们是马蒙庄客,与他是同居共财之人,若有小犯则亲人相隐,知情不报官府亦不治罪。可人命官司,又作别论。我给你说,马蒙这厮牵扯数桩人命官司,你们早早首告,还可置身事外。如若不然,一日事发,说不得连自家性命也搭进去。”

贝二郎听杜中宵说的与自己先前想的不一样,一时不说话,低着头在那里不知想什么。

此时的主仆制度正在变革之中,法律上也比较混乱,地方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刑统沿用的是唐律,以奴告主除谋逆等重罪是违法行为,为法不容。但雇佣奴婢本是良人,这律条并不适用,真正适用的是家人相隐。即奴婢与主人在法律上视为一家人,亲亲相隐,不告发不视为窝藏等罪。

杜中宵考进士的时候死背书本,出来做官还是按着以前习惯,熟记法律条文。奴告主怎么处置现在并没有明文,只有大理寺等做出的几个判例,使用亲亲相隐,主尊奴卑的原则。这个原则与杜中宵前世的观念差别大太,他记得特别精楚,怎么会被贝二郎说的搞混掉。

良人以文契雇给别人为奴,则在期限内便是主人家庭中的一员,主人为当然的家长。反过来,在这个期限内,则与原来的亲人不再是一家人。甚至是夫妻,如果妻子雇给人家,就成了主人的家人,跟丈夫不再是一家。这跟杜中宵前世的观念迥然不同,他有时候甚至想,一个女仆在雇佣期间,如果再跟丈夫睡觉,是不是男女奸情。可惜他没见过这种案例,想来是没有人计较,不然法律上有得争吵。最起码的,女佣的身体是不是雇佣的一部分,会扯出无数口水。还有马蒙庄上这种全家为佣的,更加复杂。

见贝二郎沉默不语,杜中宵道:“你说你是马蒙庄客,可有文契?”

贝二郎道:“要什么文契,我父母都在马家为佣,我自我也是。”

杜中宵摇了摇头:“何其糊涂!没有文契,便是良人,你怎么就任人指使?你父母是你父母,你是你,不相干的。你既然没有文契,何来以奴告主一说!”

贝二郎怔了一会才道:“原来我不是马蒙那厮的奴仆?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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