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致汽车的传说 (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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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辖,可以开立银行账户,拥有自己的财产,要纳税,也可能独立于所有拥有者或员工之外而遭到起诉。
标致属于法律拟制的“有限公司”。而在这些公司背后的概念,可以说是人类一项巧妙无比的发明。在这之前,智人虽然已存在许久,却一直没想到这件事。历史上大多数时候,必须是个有血有肉、有两条腿还有个大脑的人类,才能拥有财产。假设在13世纪有个法国人尚恩,开了一个马车制造工作室,那么他本人就是工作室。如果他卖的马车才跑了一个星期就坏了,买家心情不好,告的就是尚恩本人。而如果尚恩借了1000金币成立工作室,而店倒了,他还得要卖掉自己的财产(包括他的房子、他的牛还有他的土地等等),以偿还贷款。甚至孩子都可能会被卖去当奴隶。如果这样还不足以偿还债务,就有可能被国家关进牢里或被债主抓去当奴隶。只要是工作室造成的任何责任,他就得要无上限完全承担。
如果活在那个时代,创业前可能都得思考再三。这种法律规定绝对没有鼓励创业的效果,只会让人不敢投入新业务、承担经济风险。毕竟,如果可能搞得自己家破人亡、家徒四壁,哪能说划算?
正因如此,人类才一起想出了“有限公司”这种概念。在法律上,这种公司是独立的个体,而不等于设立者、投资者或管理者。在过去几世纪间,这种公司已经成为经济主流,我们太习惯于这种概念,而忘了这只存在于我们的想象之中。“有限公司”的英文称为“corporation”,这点颇为讽刺,因为这个字的语源是“corpus”(拉丁文的“身\_体”),而这正是有限公司所没有的。虽然公司并没有真正的实体,但在法律上我们却将它称为“法人”,好像它真的是有血有肉的人一般。
在1896年的时候,法国的法律就已经是这么认定。当时阿尔芒·标致(arndpeugeot)继承了父母的铁工厂,做的是弹簧、锯子和脚踏车,但他决定要跨足汽车业。于是,他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虽然公司的名字和他的姓一样,但公司并不等于他本人。如果公司做的某台车出了意外,买家可以告标致公司,但没办法告到阿尔芒·标致本人。如果公司借了几百万而破产了,阿尔芒·标致本人一毛也不用付给公司的债主。毕竟,那笔贷款给的对象是标致公司,而不是阿尔芒·标致这个人。也因为如此,虽然阿尔芒·标致已经在1915年去世,但标致公司至今仍然生气勃勃。
所以,究竟阿尔芒·标致这个人是怎么创造出标致公司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