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十二章 司法改革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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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法,很快出台,直接便发布大秦各行省、郡县。
与此同时,于公元十一年,初冬,秦国亦对司法体系进行了改革。
大秦,原先的官制,地方上,各行省有行省衙门,行省下面有郡县两级,其主要是郡守、监御史、郡尉三个互不隶属的主要官员。
郡守,郡的长官。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监御史,隶属监察院,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
郡尉,掌郡驻军,主管治安、侦缉盗贼,自从李阳对秦军改制后,郡尉已经从军队体系脱离出来了,沦为了一郡之治安长官,用后世的话来说,就是市公*局长。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郡丞。郡的次官,辅佐郡守综理郡政,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郡丞代行郡守职务。属官有卒史、主簿、牧师令等。
也正是因为各地方上的行政官制如此,所以由此可见,大秦地方上的司法体系,是没有独立开来的。司法与行政权力,都是一地长官说了算的。
比如,在行省,就是巡抚说了算;在郡,郡守说了算;在县,县令说了算。唯有监御史,才是隶属监察院,不受制地方长官。
而且,特别是司法上的案件基本上是没有上诉一说的。
也正因如此,李阳认为大秦的司法体系必须要进行改革。所以他直接将司法从地方的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名为大秦司法署。
司法署,自然是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负责审案、判决,此时相当于就是后世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合体。
同时,监察御史们的机关则改为监察署,相当于后世的纪检监察机关。
这司法署直接从地方独立出来,隶属刑部,不受地方长官制约,而且有争取的案件,也不是由地方长官巡抚或郡守来作最终的判定,而是直接上呈上级司法机关。
比如,县级的司法署,存有争议的案子,或不服判决的案子,可直接提呈至郡级的司法署上诉,若还存争议或不服,可继续上呈行省司法署。
这样一来,整个司法体系,就可大大降低冤假错案了。同时,也督促了各级司法部门公正、公平的审案。
大秦司法改革一实行,起初百姓并不以为如何特别。
但是,任何时代,都是有那么一部分聪明、有才识、有远见的人。他们立刻就意识到了,司法改革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