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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956年5月10曰)公诉人:藏省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文吉措,恩图钦桑,被告人丹增嘉措,男,现年21岁。青海湟中县人。原任藏省佛教格鲁派第十四世***]喇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现在押。
辩护人律师章琅吉措、才旦木珠,为被告丹增嘉措辩护;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56年3月20曰至1956年5月10曰在藏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丹增嘉措反革命叛国集团案主犯丹增嘉措进行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陈述;核实了各种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
本庭确认,丹增嘉措反革命叛国集团是以分裂祖国,破坏藏省民族改革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并组织领导反革命暴乱的反革命集团。这个反革命集团以推翻我国人民明煮专政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共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被告人丹增嘉措为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
本庭经过38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有103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853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充分证明这个反革命叛国集团主犯丹增嘉措所犯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庭确认,反革命叛国集团主犯丹增嘉措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如下:
被告人丹增嘉措,以推翻人民明煮专政,分裂祖国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叛国集团,组织,领导反革命武装暴乱,是反革命武装暴乱集团案的主犯。
被告人丹增嘉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三条策动反革命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一条反革命杀人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斧罪,第九十五条,阴谋分裂国家罪
该犯对以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庭根据被告人丹增嘉措犯罪的事实、姓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九十八条,数罪并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丹增嘉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邓峰最后在大会上作了讲话:“对整个藏区发生的***]反革命武装